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行為不存在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簡字第25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于巧柔 被告 蔡明松
蔡坤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行為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十月六日下午二時於本院第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並訂民國110年10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9法庭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鄭又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