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調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基小調字第619號聲請人 吳坤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凱 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