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87號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本院108年度建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27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87萬1,997元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368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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