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 李宗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5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書記官李慈容┌───────────────────────────┐│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60│├──┼──────────┼───────┼──┼──┤│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26│├──┼──────────┼───────┼──┼──┤│000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31│├──┼──────────┼───────┼──┼──┤│0004│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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