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基小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787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告王○○年籍、住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王○○之父年籍、住址詳卷
王○○之母年籍、住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7,696元,及自110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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