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威勳選任辯護人羅盛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年3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