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建欣(原名葉于皓)選任辯護人翁健祥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085號、第1360號、第3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建欣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2月11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少威
法官蕭如儀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