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新晟裕塑膠製品有限公司代表人丙○○被告甲○○○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七三六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六萬二千五百元,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侵害其新式樣專利第0000000號專利權,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請;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明祖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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