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易字第2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三六號
上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0六0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五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諭知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理由及證據。
二、上訴意旨乃執前詞,指摘被告涉有罪嫌,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明祖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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