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小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小上字第三十六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屬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如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有關解釋、判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並依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逾期未補正,依民事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將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鄭月霞~B法官黃蕙芳~B法官吳進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