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四號 常業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五十六萬二千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原告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收到被告所寄發之「日華國際信託財團」之刮刮樂廣告紙,刮中高額彩金,即依廣告紙所留之聯絡電話打電話向該財團查詢,被告佯稱係廠商贊助之酬賓活動,繼要求原告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以便將彩金匯入,以取信原告後,再向原告訛稱:依稅法規定中獎需先向國稅局繳百分之十五稅金,始能領彩金,要求原告先將該筆稅金匯入被告預先設立之人頭帳戶內,原告依約匯入該金額,被告又再向原告訛稱:因作業疏失,原告非該財團會員,需先繳納會員費,始能領取彩金,原告即又匯入指定金額,被告又稱幫原告簽賭六合彩為由,要求原告匯入保證金領取,復稱該財團公司專員私下墊支原告應支出款遭查獲開除,原告必須繳交資格金、會員費等等,使原告又陸續匯入款項於被告帳戶。原告前後匯款共高達一千五百五十六萬二千元,惟原告始終未取得任何彩金,發覺不對勁,才知受騙,爰請求被告返還一千五百五十六萬二千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法官顏世傑
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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