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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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三四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以「港麗國際投資信託財團」為名,組成刮刮樂詐騙集團,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時透過郵件寄送,誘使原告刮中彩金六十萬後,依其所留之聯絡電話打電話向該集團查詢時,被告即佯稱係廠商贊助之酬賓活動,需依稅法規定先向國稅局繳納百分之十五稅金,入其人頭 陳威光 帳戶內,始能領彩金,原告依約匯入九萬元後,被告即再向原告訛稱:因作業疏失,原告非該集團會員,需先繳納會員費,始能領取彩金,原告即又匯入十五萬元,被告復訛稱必須與該集團六合彩部門配合,才能將獎金和彩金領回,更佯稱其職員因原告未與配合而遭解雇,致使原告陷於錯誤,陸續匯款七萬、三十三萬、五十萬元至被告人頭帳戶內,爰請求被告返還一百一十四萬元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顏世傑法官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