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壹元。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柒仟伍佰伍拾柒元。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參佰捌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八一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七四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五分之四、甲○○○負擔五分之一,第二審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二分之一,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憲惠~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二七一0六二元││├────────┼─────────────┼──────────────┤│第一審送達費│八八四元││├────────┼─────────────┼──────────────┤│合計│二七一九四六元││├────────┼─────────────┼──────────────┤│乙○○五分之四│二一七五五七元│271946÷5×4=217556.8│├────────┼─────────────┼──────────────┤│甲○○○五分之一│五四三八九元│271946÷5=54389│├────────┼─────────────┼──────────────┤│第二審裁判費│四五000元││├────────┼─────────────┼──────────────┤│第二審送達費│九六元│由被上訴人乙○○繳納,應予扣││││除│├────────┼─────────────┼──────────────┤│本件程序費用│一0二元││├────────┼─────────────┼──────────────┤│合計│四五一0二元││├────────┼─────────────┼──────────────┤│二分之一│二二五五一元│45102÷2=2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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