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第一三二六號、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毛重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十六時三十分許,在台中縣太平市○○○○○街○巷○號,查獲甲○○(已為不起訴處分)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毛重一.六公克。經查該扣案之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上揭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二小包(毛重一.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不得持有之物,屬違禁物,依首揭法文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游文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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