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鄭永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卓俊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