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聲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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