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許朝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