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林紓宸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張堯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唐御花園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