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928號
原   告  林紓宸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張堯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唐御花園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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