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8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835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章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8,838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9
日起至95年1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另自95年1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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