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21號
原   告  陳明芳
被   告  李正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
以108年度南小補字第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
已於108年1月14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
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原
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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