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2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國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月3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5,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已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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