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簡冠傑
       簡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08年度桃簡字第
15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簡冠傑與第三人 簡冠華
同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37,864元之
本票1張(下稱系爭本票),屆期經原告提示付款,惟相對
人簡冠傑僅支付部分款項,尚欠108,120元迄未給付,嗣聲
請人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年
度司票字第8670號裁定准許在案。又相對人於民國106年6
月22日將其所有之桃園市○○區○○段○○○○號土地,及其
上同段270建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贈與相對人簡冠
群,上開行為顯已害及原告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之
債權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併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
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旨在藉由將
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
,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
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定得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之
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以
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亦為該項修法理由所明揭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對相對人簡冠傑之本票債權,依民
法第244條撤銷權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係基於
債權關係而為請求,並非物權關係;至聲請人請求塗銷系爭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雖為應經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然
此僅係聲請人請求之「標的物」,尚非本件訴訟標的本身,
而債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並非依法應登記之權利
,核與前開規定之要件不合。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附表】
┌─────┬───────┬───────┬───┐
│票面金額│發票日(民國)│到期日(民國)│發票人│
│(新臺幣)││││
├─────┼───────┼───────┼───┤
│237,864元│105年7月4日│106年10月4日│簡冠華│
││││簡冠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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