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40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淑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涂馨 予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涂馨予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7樓建物之第一類登記
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