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40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許澄濬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401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4月12日下午5
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徐美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零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351元(
含本金10,450元、利息701元、逾期費用1,200元),及其
中10,450元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中捨棄逾期費用部分,並
減縮其聲明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信用卡,被告自106年9月30日
止,尚積欠消費款本金10,450元、利息701元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明
細、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美婷
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