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536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訴訟代理人  陳永豪
被   告  陳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0七
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告
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附件所示期間在原告就醫診治,醫療費用
計新臺幣(下同)一萬一千九百五十五元,迭經原告催討,
迄未給付。爰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繳費通知書十四紙為證。被告經本
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為爭執,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前開費用
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規
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一千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
判費用),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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