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補字第1號
原   告  彭瑞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煌煒 等46人間請求代位分割提存物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 高進南吳林曼華高曾銀嬌高聯陞高劉彩霞
  、 高昭伯高春宏高樹明高士峰高士鎮高千嵐 、高
  妮愛、 高士賢高泉榮陳高玉桂江良玲高陳寶貴 、高
  士誠、 高士嘉高春芬高春玲高春麗高文媛胡仁宏
  、 蔣高阿照高張阿勉高圳義高圳智高玉蕊朱雪貞
  、 高名樂高金圳高儷瑜高泉富高泉清高泉財 、江
  育帆、 馮欽賜陳高玉蘭陳高玉蕙高桂英謝文禮 、高
  進武、 王允含王新淮 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
二、如被告已死亡,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
  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
  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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