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蘇建銘
被   告  楊凱勛
法定代理人  楊靖淙
法定代理人  廖玉萍
被   告  石瑋
法定代理人  羅怡婷
被   告  李宥澄
被   告  陳頷
被   告  蔡裕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以10
7年度中補字第601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是其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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