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7年度馬醫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馬醫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卓政
上列被告因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醫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孫卓政對於醫事人員以脅迫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業務,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孫卓政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對於醫事人員以強暴之方法,妨害其
執行醫療業務罪。被告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20時30分許所
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口語方式持續脅迫恐嚇○○○醫師之犯
行,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
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
競合之規定,從重之對於醫事人員以脅迫之方法,妨害其執
行醫療業務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映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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