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52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林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
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延滯利息,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由被
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錢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