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遺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20號自訴人 楊義聰 上列被告因遺棄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選任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狀,亦為刑事訴訟法第38條準用同法第30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楊義聰提起本件自訴,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法律上必備之程式即有欠缺,爰定相當期間,俾由自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