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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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崇誠選任辯護人張昱裕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之法條漏引「刑法第25條第2項」,應予補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均已敘明被告為強制性交之未遂犯甚明,然據上論斷欄內卻漏引「刑法第25條第2項」之條文,此一漏引,乃明顯錯誤,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