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馬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劉芳汝
被 告 許煌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下
午二時四十分整於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