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4年度嘉簡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419號
原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式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
度司促字第134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2,580元,應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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