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小字第1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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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小字第1432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宏
被   告  黃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黃盟佑 」之記載,應更正為「
黃盟祐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
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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