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4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燕雲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2,53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分別4萬
5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萬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