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3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告 許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家榮間請求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44,0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10,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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