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72號原告福臨視聽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隆一 訴訟代理人 黃承錦 被告 李林有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而依原告所提抵押借據及同意書影本之內容,並未特別定有履行地,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被告之住所在新北市○○區○○街○○號4樓,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憑,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