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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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原告 戴宜靜 被告 莊育豪
鄒雅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原告戴宜靜對本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82號,被告莊育豪、鄒雅婕妨害家庭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唐一侼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莊珮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