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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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青翃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青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青翃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青翃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參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受刑人李青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罪名│連續業務侵占罪│連續業務侵占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0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210條、│││第216條│第216條│├─────────┼──────────────┼──────────────┤│犯罪日期│92年06月至同年07月│93年02月23日至同年06月28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1203號│105年度調偵緝字第3號│├────┼────┼──────────────┼──────────────┤│最│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7號│105年度訴字第3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7月15日│105年08月26日│├────┼────┼──────────────┼──────────────┤│確│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7號│105年度訴字第357號││決├────┼──────────────┼──────────────┤││確定日期│105年10月11日│105年10月03日│├────┴────┼──────────────┴──────────────┤│附註│1.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