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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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易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守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守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吳守智於警詢及偵訊中均自白犯罪(見警卷第2至4頁,偵卷第21頁),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