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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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0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青峯 (即 高清賢 之繼承人 高素貞 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吳尚純 (即高清賢之繼承人高素貞之繼承人)
高怡澄 (即高清賢之繼承人高素貞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即原告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