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沈莘銹 選任辯護人 游淑惠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莘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3日所為之105年度易字第79
1號第一審判決,該判決正本業於106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住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上訴人於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有上訴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在卷可稽。然上訴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爰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外,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呂明燕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鄭伃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