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小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小字第425號
原   告  林月嬌
被   告  黃茂雄 原名 黃茂松 .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街○○○巷○○○號(基
隆市暖暖區戶政事務所),且系爭支票之付款地係在新北市
○○區○○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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