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50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沈葦晴 (原名 沈盈君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禾楹 (原名 黃鈺惠 )間損害賠償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