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林宗源
被 告 陳芝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354號
原 告 林宗源
被 告 陳芝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3日下午2時45分在本
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