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040號
原 告 蒲芝屏
法定代理人 陸真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27日下午5時1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本院101年度重易字第1號刑
事判決所認訴外人 顧懷祐 、 顧大義 之業務侵占犯罪事實提出陳述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