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4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菊蘭
       薛中梅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蓺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
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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