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二九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柯尊仁 律師住高市○○○路○○○號十五複代理人 涂啟夫 律師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號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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