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右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何悅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