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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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8號聲請人 黃溪圳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 何秀錦 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何秀錦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及債務人即關係人 劉永遠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1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前揭債務已屆清償期,然債務人劉永遠仍未提出清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買賣契約書、債權憑證(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二、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又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第873條及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時,須其抵押權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為之。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所負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為「何秀錦(全部)、劉永遠(全部)」、債務清償日期為「依各個契約約定」,可知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擔保相對人及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之借款、票據債務。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劉永遠未能履行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應加倍返還定金共100萬元,此係經本院104年度員調字第74號調解成立,並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執辛字第15288號債權憑證、買賣契約書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顯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票據」等債權種類有別,且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未包含買賣及因買賣關係所生之損害賠償,故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劉永遠與聲請人間之債務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借款債務。從而,聲請人既無法提出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之證明,即與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7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埔鹽鄉│東榮││434-8│建│00│01│18.00│全部││└──┴───┴────┴────┴────┴────────┴─┴──┴──┴──────┴─────────┴──────┘┌─────────────────────────────────────────────────────────────┐│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7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67│彰化縣埔鹽鄉埔│彰化縣埔鹽鄉東│三層鋼筋混凝土│一層:51.5;二層:51.5│電梯樓梯間│全部│││││港路15之7號│榮段434-8地號│造,住家用│;三層:51.5;合計:15│:6.7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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